1511.下列何者非贓物?
(A)因犯侵占罪所得之手錶
(B)因犯貪污罪所得之項鍊
(C)因犯搶奪罪所得之錢包
(D)因犯竊盜罪所得之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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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657), C(35), D(109), E(0) #269156

詳解 (共 3 筆)

#5155475

目前我國實務採取「返還請求權妨礙說」,認為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

 

http://ja.lawbank.com.tw/pdf2/096王靖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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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166
(一)贓物,指他人違法觸犯刑法所定之財產...
(共 1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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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862

1. 贓物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349條,贓物是指「因犯罪所得之物」,也就是來自已經完成的犯罪所得的財物。而贓物罪(包含收受、搬運、隱匿等)是針對第三人處理已完成犯罪所得財物的行為。
2. 搶奪罪的犯罪財物不算「犯罪所得」
• 搶奪罪的本質是直接對被害人奪取財物,財物在犯罪當下即發生「占有變動」,變成行為人持有。
• 由於財物本身就是搶奪行為的直接標的,所以它並非「犯罪所得」(不像詐欺、侵占等間接取得的財物)。
3. 比較:詐欺罪、侵占罪所得才會成為贓物
•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行為人透過欺騙,使被害人自願交付財物,該財物才被視為「犯罪所得」。
•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行為人原本合法持有財物,但後來違法占為己有,因此該財物可被認定為「犯罪所得」。
• 這些案件中的財物可以成為第三人持有的贓物,因為它們是間接取得的,與搶奪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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