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
(A)協助金
(B)建設金
(C)補助金
(D)平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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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49), C(168), D(104), E(0) #692362

詳解 (共 2 筆)

#2724527

地方制度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69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財力  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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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69條第一項:各上級政府為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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