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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累計實績金額為不低於多少金額?
(A)8,000萬元。
(B)2億元。
(C)2,000萬元。
(D)8,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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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20), C(38), D(6), E(0) #1407496
統計: A(45), B(120), C(38), D(6), E(0) #1407496
詳解 (共 1 筆)
#1469274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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