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警察權力支配下 只有乙要負責
乙在濃霧中攔車而未在該貨車後方作任何警示設置--創造風險
丙因閃避不及而撞上倒地而受傷--實現風險
而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乙創造不被允許的風險,而客觀上可被歸責於乙
本題乃客觀歸責理論當中所謂「屬於第三人專業負責的領域者」之典型案例,該實害不可歸責於製造法不容許風險之人。
另本題題幹中既然提到甲於該車後無任何警示標識,且並無特別提到甲身上有任何警示標識,因此就應當作無任何警示標識來 處理,否則的話,乙、丙在客觀上皆可歸責。
參考【102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各科釋疑結果】
5.甲的貨車後車燈故障,卻仍於深夜大霧中(能見度僅數公尺)開車上路,途中遭警察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