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實質存續力的敘述,何者錯誤?(A)實質存續力絕對不能廢棄(B)實質存續..-阿摩線上測驗
4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2/01/31)
元照 行政法要義 李惠宗 章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p 369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 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所謂「 其效力繼續存在者」,包括以下幾種效力: 一、存續力 存續力又分為形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兩種。行政處分不得再事爭執者,具有形式存續力,對當事人而言,稱為「 不可爭力」; 從行政機關而言,稱為「 不可變力」,非有違法或因情事變更之情事,不得任意撤銷或廢止,故亦稱不可撤銷性。 實質存續力則指行政處分之內容對相對人與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有拘束效力而言。不過,行政處分不似法院判決之具有實質確定力,亦即,法院判決內容所確認之事實有誤或判決違法,未經特別程序,即連法院本身亦不得變更之,且亦不得否認其內容之效力。但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既然隨時皆得撤銷,亦得重新開始( 行程第117條、第128條),則行政處分並無實質確定力可言。 |
5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