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僅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並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如何計算?
(A)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B)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C)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D)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DK 高二上 (2017/09/29)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09/3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4F
正義 大一上 (2017/10/03)



23. 僅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未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如何計算?
(A)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B)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C)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D)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僅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並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如何計算?
(A)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B)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C)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D)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5F
112高考上榜 努力重考刷 大二下 (2023/10/06)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24.僅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並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如何計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