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7.關於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將已竊得之物遺棄,不構成既遂
(B)竊佔罪為即成犯
(C)竊佔者若為他人不動產,尚頇辦理登記,犯罪行為才完成
(D)竊佔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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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59), C(6), D(103), E(0) #269172
統計: A(6), B(259), C(6), D(103), E(0) #269172
詳解 (共 2 筆)
#7556408
本題是在考查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關於「普通竊盜罪」與「竊佔罪」的法條文字及實務見解:
• (A) 錯誤:竊盜罪是「移轉持有」時就已經達到既遂。行為人只要打破原本物主的管領力,並將動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已經構成既遂。事後不論是把東西花掉、送人还是「遺棄」,都屬於既遂後的處分贓物行為,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 (B) 正確:根據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穩定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竊佔罪為即成犯(亦有稱狀態犯者)。在行為人以己力破壞他人支配,重新建立自己對不動產的實力管領時,犯罪即已完成並同時既遂;事後繼續佔用的行為,只是「違法狀態的繼續」,而非犯罪行為的繼續。
• (C) 錯誤:不動產竊佔罪處罰的是破壞「事實上的持有管領關係」。只要客觀上佔據了土地或房屋並排除他人使用,犯罪就已經完成,不需要也不可能去辦理產權登記(若僅是偽造文書去擅自移轉登記而沒有實際佔有,反而不會成立竊佔罪)。
• (D) 錯誤:法條文字區分得很嚴格,依據第 320 條之明文:
• 第一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針對動產)。
• 第二項(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針對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無法搬走,所以主觀上是追求不法使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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