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並無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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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Ya-lin Huang 研二上 (2021/05/22)
回9f, 考試、司法、監察三院所屬之「獨立行使職權之人」不受邀請備詢。 but, 考試、司法、監察三院所屬之「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在其所提出之法律案以及有關預算案所涉及的事項上,要接受備詢。 要看清楚「」的條件唷 |
11F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 大三下 (2021/08/02)
直接研究釋字內容 >> J 461 → 釋字第461號【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理由書內容節錄) 【理由書內容節錄】 憲法第六十七條又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增修條文就此未加修改。是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前述職權,其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藉其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抑有進者,立法委員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尚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