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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將其印章及支票均放置於秘書乙處,由乙簽發支票,某日乙私自簽發一張10萬元之支票給善意之丙。請問其效力如何?
(A)乙之行為為無權代理,無效,甲不用負責
(B)乙之行為為表見代理,甲要履行
(C)支票是由乙簽發,乙應自負票據責任
(D)甲乙應共同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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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姿 國三下 (2011/07/09)
  70年台上字第657號 要旨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 當之 (參看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例)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 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 ,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看完整詳解
6F
Ya Ya Chou 大三上 (2012/05/30)
票據行為之表見代理應具備
1.「第三人於行為時係善意並無過失
2.「外觀上有足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之表見事實存在
若僅將印章交付他人辦理特定事項,依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即認為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
其次,若同時將印章及支票簿交由他人保管使用,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曾認為,若本人常將印章與支票簿交與他人保管,簽發支票時係由他人填寫,自足使第三人信其曾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按諸民法第169條規定,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再者,若本人將印章交與他人,而他人越權或擅自將本人印章蓋於票據者,因未表明代理人名義,則無票據法第10條之適用;且因不構成票據行為之無權代理,自亦無構成表見代理之問題。
7F
許捷閔 高三下 (2014/02/27)
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乙自稱是甲之代理人,甲本人知道有此情事但未為反對"
8F
林銘曜 小四上 (2016/03/08)
關鍵是支票及印章同時交由他人保管使用。

甲將其印章及支票均放置於秘書乙處,由乙簽發支票,某日乙私自簽發一張10萬元之支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