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17.我國民法物權編中,下列何者不具有「處分一體性」之性質?(A)專有部分與其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