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20. 關於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 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B)遺囑人因生 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筆記遺囑,但遺囑人應指定 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C)十八歲已婚之人,得為遺囑執行人
(D)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 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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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yi Chen 國二下 (2017/12/13)
※民法就遺囑執行人資格限制,即(民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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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要加油315 大四下 (2017/02/27)
他或她年滿二十一歲在紙上指定
3F
112地特三等已上 大四下 (2022/10/05)
第 1210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所以在民法112年1月1日起新法施行前,18歲即使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但仍不能為遺囑執行人。

【已刪除】20.關於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