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依據行政法院58年判字第270號判例見解:「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並依司法院釋字見解與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77條定有明文,乃確立民事與行政訴訟審判有別之制度
(B)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C)依憲法第16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
(D)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三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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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su 小六下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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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山花 大一下 (2020/08/17)

釋字448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7. 依據行政法院58年判字第270號判例見解:「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