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
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
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
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
二分之一。
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缺額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