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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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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再申訴事件得進行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其效果為何?
(A)擇日再調,但最多以三次為限
(B)除有成立調處可能而另定調處期日外,應視為調處不成立
(C)由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之共同所屬上級機關另定調處期日
(D)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喪失後續所有程序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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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身心障礙特考模擬試題第四回#6018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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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29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294
大一下 (2017/03/08)
第 86 條 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 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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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F
朱朱
高二上 (2017/06/26)
公務員申訴事件,由保訓會進行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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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再申訴事件得進行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