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15.關於訴願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