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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7.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終局判決
(A)提起非常上訴
(B)提起上訴
(C)聲請重新審理
(D)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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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謝政宗 高二上 (2017/06/10)
第三人→.....看完整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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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愛阿摩;謝謝阿摩 高三上 (2018/12/07)

行政訴訟法

第 六 編 重新審理

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47.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