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變動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遂有所謂「管轄恒定原則」(行政程序法§11-1~5)。但亦有下述例外之情形:(一)委任(或委辦):指有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即上級機關將特定事項委由下級機關執行(行政程序法§15-1)。(二)委託:指無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即甲機關委由乙機關辦理原屬甲機關之事務(行政程序法§15-2)。(三)干預:指上級機關直接行使原屬下級機關之權限,上級機關之此項權限稱為干預權或介入權(地制法稱為代行處理)。(四)變更:因法規變更(包括機關裁撤)或基於事實上原因而產生之管轄權變動,例如原屬縣(市)警察局外事課(科)及陸務課(科)之部分權限,因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成立而轉由該署管轄。(五)移轉:指管轄權之臨時性或個案的變動。※機關內部單位之權限變更型態主要有「代理(又分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及「授權(機關首長將部分權限授與下級公務員行使)」兩種。
資料來源
管轄權之臨時性或個案的變動稱為移轉
7.管轄權之臨時性或個案的變動稱為 (A)干預 (B)變更 (C)移轉 (D)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