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4.( )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營利事業組織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A)獨資組織
(B)合夥組織
(C)公司組織
(D)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之營利 事業。〈所66-1〉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yenyi 小一下 (2018/01/12)

原則上凡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都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不過下列3種組織的營利事業,或因不得分配盈餘,或因分配方式與一般公司不同,故可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總公司在國外的公司,其在臺分支機構的營業盈餘都要匯回國外總公司,在我國不會有盈餘分配的情形,因此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2.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獨資、合夥事業其當年度之盈餘,係直接歸併課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因此也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3.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的團體或組織:例如農、漁會或民間公益組織,依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並不適用兩稅合一制,因此也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所得稅法第66條之1第2項)

154.( )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營利事業組織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