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敘述,何者正確?(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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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echiang 國三上 (2018/05/15)
憲法 第164條 (基本國策-教育文化)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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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9/2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中華民國憲法》第164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