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B) 二百人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24.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者,應參照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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