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32.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嗣後之強制執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