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chiao大大,305的法條不是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這樣不是具體危險犯嗎
為何是抽像危險犯?
這答案是錯的啦! 答案是(A)才對
甲丟手榴彈,依具體危險說看法,在行為時,一般人角度認為手榴彈外觀構造完整,會對法益造成侵害,所以是普通未遂
乙主動提供手榴彈的行為,依主客觀擇一理論,乙在主觀上提供手榴彈給甲,存有為自己犯罪的意思,應為共同正犯
1.甲成立殺人未遂罪沒有問題。 2.乙為何不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 (1)客觀上 : 乙具有教唆行為與限制從屬性。 (2)主觀上 : 乙即便有教唆的間接故意,也沒有既遂故意。(明知手中持有的手 榴彈僅具有彈體型式,但不具殺傷力) 所以乙先排除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3.乙為何成立恐嚇個人危安罪 ? 這部分要從間接正犯的角度入手,乙利用優越性意思支配,知道手榴彈是假的,並且想愚弄甲。 因此,甲會因為沒有恐嚇危安的主觀故意,不成立恐嚇危安罪。 而乙則會因為優越性意思支配,成立恐嚇危安罪之間接正犯。
8.甲需款孔急,向 A 借款遭回絕,心起殺 A 的念頭,乙得知後想藉機愚弄甲,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