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違序行為之處罰,不以「無正當理由」為要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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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 高三下 (2018/05/12)
社會秩序維護法§63: 第1.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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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16)
(A) 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以「無正當理由」為要件 (B) 攜帶用於開啟門、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以「無正當理由」為要件 (C) 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不以「無正當理由」為要件 (D) 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以「無正當理由」為要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A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B 四、放...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