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
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
還,撥歸登記儲金。
43.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 (A)百分之五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