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
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
位。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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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0), C(0), D(0), E(0) #3094727
統計: A(13), B(30), C(0), D(0), E(0) #3094727
詳解 (共 1 筆)
#690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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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與序位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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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評選委員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或給予權重分數),再將分數加總,然後依總分數高低(高分者序位在前)轉換為序位。這是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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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序位重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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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確。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或《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並未強制要求「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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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若兩家以上廠商的總評分相同,則其序位可以相同(同為第 $\text{X}$ 名)。例如,如果兩家廠商都是 $\text{85}$ 分,則兩家廠商可能都獲得序位第 $\text{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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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序位相同時,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通常是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或契約範本),以隨機或抽籤方式決定優先議價或議約順序,或另訂比序項目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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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但不一定「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如果總評分相同,其序位可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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