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很容易與第7-1條搞混,要注意!
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4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或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