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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或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幾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jacky.fu 大二下 (2017/07/0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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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en Chiu 高三下 (2018/02/28)

本條很容易與第7-1條搞混,要注意!

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4F
33527 高二上 (2021/04/30)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18-1、4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
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4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或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