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為什麼不是課予義務訴訟呢
(我的想法是 請它撤銷"未准核備" 再給一個 "核備"的)
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 2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所為之核 備,性質上是否為行政處分? 一、肯定說: 按私立學校法第 2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私立學校改選董事及推選 董事長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行使職權,則主管機關核備與 否,將影響該私立學校法定程序是否完成,且主管機關如未准予核備 ,足以影響該私立學校諸多相關業務之進行,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 改選董事不予核備,性質為消極之行政處分,被上訴人自得對之行政 爭訟。
同樓上 我也覺得是課予義務
21 A私立大學舉行董事會改選董事,報請教育部核備,教育部以該校改選董事,未依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