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7.色情業者甲意圖使偷渡女子為性交易,而向「人蛇集團」購買數名偷渡女子。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依刑法第 296 條之使人為奴隸罪處斷
(B)甲應依刑法第 296條之1買賣人口罪處斷
(C)甲應依刑法第 298 條之略誘婦女罪處斷
(D)甲應依刑法第 231 條之 1強制使人為性交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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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2433), C(104), D(329), E(0) #269210
統計: A(134), B(2433), C(104), D(329), E(0) #269210
詳解 (共 5 筆)
#5314592
第 296-1 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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