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需經過 全體同意
本題為分別共有。
共有物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原則 全體同意。例外 多數決(土地法第34-1);不包含抵押權!!!
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B)「交換」,與其他共有人無干渉。
7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