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通函釋示將法定停車空間與法定防空避難室產權,限定「共同使用」方式登記。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所有建築物所有權人共有,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人。
認同樓上 [106警特上榜] 的看法。
現實生活中,停車位為專有,是可以單獨售讓的。
不解這題的考點? 法條依據?
上面有人提供了阿
這題因為特別點出地下防空避難室跟停車同空間,所以不能分離
能分開賣的應該就是一般停車空間而沒有歸類防空避難室的
15 一棟十層樓之公寓大廈之地下防空避難室規劃有 12 個汽車停車位,甲購買該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