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撤銷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其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前者乃為私法作用,自無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問題。後者係因該受配住眷舍者已不符眷改條例第3條第2項所稱「原眷戶」之要件,而予以註銷原眷戶權益,雖屬侵益處分之作成,然非授益處分之廢止,無行政程序法第124條之適用。」
因為是侵益處分,所以要走行政訴訟法4條的撤銷訴訟以茲救濟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18 甲係國軍老舊眷村原眷戶,因不同意主管機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為之改建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