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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於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向法院為何種聲請?
(A)假執行
(B)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假扣押
(D)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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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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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高三上 (2017/11/21)
(A)假執行 假執行會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經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末確定之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了判決存在,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金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只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並不會真正處分掉債務人的財產。而「假執行」則是實質進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B)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官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2F
Vanlis 大四下 (2017/12/07)

民事訴訟法538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3F
川流 高二下 (2019/11/15)

提醒:行政訴訟程序只有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沒有假執行

14F
WANDA要上榜! 高三上 (2020/03/26)
民事訴訟法§508Ⅰ: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27 於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