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於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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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高三上 (2017/11/21)
(A)假執行 假執行會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經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末確定之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了判決存在,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金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只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並不會真正處分掉債務人的財產。而「假執行」則是實質進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B)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官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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