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宣穎 大二上 (2016/07/14) 第 1 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7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可提出憲法修正案? (A)公民以公民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