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下列行為,何者侵害著作權?
(A)與臺北 101 大樓建築合影,將該照片傳送給友人觀賞
(B)為遊民舉辦春節歌唱義演晚會,會中演唱他人之音樂著作
(C)刊載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發表全文
(D)學校電影社每週至網路下載影片,公開上映精選電影 1 部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Madao 研二下 (2019/12/05)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不過,此條文並不是只要「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看完整詳解
14F
momo 大一下 (2021/08/10)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15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21/08/13)

學校可否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著作?

學校經常會舉辦各種表演、比賽或紀念活動,常常會利用其他人的著作,像是歌唱比賽,會公開演出他人的詞曲創作;社團表演會公開演出他人的劇本或使用音樂;舉辦電影欣賞會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等,學校舉辦這些活動都是非營利性質,若是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有關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授權,那活動就很難辦得起來。


著作權法也有考量到這種情形,在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學校在舉辦活動時,並沒有對於學生或來賓收取任何費用(除了不能賣門票之外,也不能變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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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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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必須是「特定活動」,所舉辦者如係“經常性”活動,即不符合本條所定之合理使用要件,例如:

  • ①以個人購買的CD音樂,於辦公場所午休或下班時段對公司員工播放,因屬經常性之使用,不符合本條「合理使用」之情形。
  • ②機關、團體或社區提供電腦伴唱機,供員工或所屬社區成員點歌演唱,均屬經常性的利用活動,不符本「特定活動」之要件。
  • ③學校於午休時間或課間播放音樂,亦屬經常性播放情形,不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

31 下列行為,何者侵害著作權? (A)與臺北 101 大樓建築合影,將該照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