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甲對 X 懷恨在心,攜刀於路旁等候,當 X 走到甲面前,甲立即取刀刺殺。唯因 X 大聲呼救,路人 Y、Z 等聞聲趕來,甲只好離去。X 經路人送醫,幸未死亡。前述情形,依最高法院見解,甲應成立下述何罪?
(A)殺人既遂
(B)殺人未遂
(C)預備殺人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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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歐槿蓁(106年社會行政雙 高二下 (2017/06/11)
1.X沒死僅受傷的部分→甲成立傷害既遂罪2.甲持刀刺向X已構成殺人的著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05/06)

甲立即取刀刺殺(成立殺人未遂)


因 X 大聲呼救,路人 Y、Z 等聞聲趕來,甲只好離去(不成立中止犯,非己意終止)

7F
straightforwa 大二下 (2020/02/20)

關鍵字

取刀刺殺、幸未死亡—成立殺人未遂

8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4/30)

針對某兩樓解答
主觀構成要件上是殺人犯意 不是傷害犯意 毋庸討論成立傷害既遂罪
主觀構成要件上傷害罪已經被打掉了 即便客觀上有傷害行為 但已包含在殺人行為內

33 甲對 X 懷恨在心,攜刀於路旁等候,當 X 走到甲面前,甲立即取刀刺殺。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