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關於證人訊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 18 歲之人為證人,如其了解具結之意義與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
(B)證人以書狀陳述者免除具結義務
(C)證人第一次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可拘提之
(D)經兩造同意,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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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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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研二上 (2018/03/27)
(A)以 18 歲之人為證人,如其了解具結之意義與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 (X)未滿16、精障不解其義者,不得另具結。§314(B)證人以書狀陳述者免除具結義務 (X)不能免除。§31.....看完整詳解
7F
Vita 大二上 (2019/07/19)

民 1.3萬 2.6萬+拘提

刑1.3萬+拘提 2.同第一次作法

8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3/05/08)
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305 條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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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3)

民事訴訟法:證人第一次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罰鍰3萬元以下,第二次不到場者,罰鍰6萬元以下加上拘提
刑事訴訟法:證人第一次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罰鍰3萬元以下加上拘提,第二次不到場者,亦同

3 關於證人訊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 18 歲之人為證人,如其了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