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證人訊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 18 歲之人為證人,如其了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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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3/05/08)
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305 條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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