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經管公有土地,須經民意機關同意,..-阿摩線上測驗
4F zeguo2468 大二上 (2018/11/03)
例外: 1.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平權7)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都更27Ⅰ參照) 3.各級主管機關或鄉(鎮、巿)公所因實施或參與都巿更新事業取得之土地、建築物或權利,其處分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都更28參照) 4.新市鎮範圍內,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新開29Ⅰ) 5.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都計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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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5/31)
土地法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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