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屋,甲與乙擅自於 105 年 8 月 8 日將 A 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採處分權說,且甲與乙債務不履行,則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如採代理權說,則丙應負擔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的義務與責任
(C)就契稅而言,甲、乙、丙均無庸申報納稅
(D)甲、乙、丙、丁均無庸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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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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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不動產經紀人小鸚鵡+ 大二上 (2020/09/07)
(A)如採處分權說,且甲與乙債務不履行,則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 處分學說: 修改 買賣契約不需得他共有人同意~屬有效 ,但契約.....看完整詳解
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6)
A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 B: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分別)共有。 第1017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1﹞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據第 1017 條 修法理由是指分別共有) C: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1031條(共同財產之意義)
﹝1﹞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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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9/27)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及變更等行為,僅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之同意,若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則人數尚可不計,即可「行之」;然而其「行之」,係本於何種權限,則無明文。申言之,究竟本項規定所賦與多數共有人者,係「代理權」,抑係「處分權」,不無疑問。就此,我國司法實務最初認係「代理權」,嗣有認係「處分權」者,近年來則傾向於「代理權」說。此項見解分歧,存在近 40 年,迄未獲得學者之普遍關注,應有徹底釐清之必要。本文先就代理權說與處分權說之實務見解變遷加以深入考察,其次從多數共有人處分前之負擔行為、多數共有人之處分行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多數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兼任買受人弊端之防止,與少數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等方面,分別對此二說進行檢討,在各方面均獲致以「處分權說」較為可採的結論。
7F
1000060386339 國一上 (2024/09/03)

代理權說: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被迫加入債權契約,他共有人負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義務與責任。

➡ 丙負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義務與責任 (B)O

處分權說:未得共有人同意,其契約對未同意之他共有人無拘束力。

➡ 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X


契稅 納稅義務人:買受人(丁)

14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屋,甲與乙擅自於 105 年 8 月 8 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