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 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機關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B)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C)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D)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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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0), C(30), D(115), E(0) #339553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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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 條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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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064

補充樓上,細則53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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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只論及「細則54第一項」未包含細則53但書,不夠完整,故錯誤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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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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