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7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
但其事故 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 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 之。
6.依公路法規定,若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