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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依公路法第 47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之處理方式,當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 下列何者非屬於公路主管機關可執行之處理方式?
(A)限期改善
(B)罰鍰處罰
(C)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D)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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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Grace Huang 大一上 (2018/04/18)

名  稱: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 47 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之處理)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A)限期改善。

二、(C)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D)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7.依公路法第 47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之處理方式,當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