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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已逾期,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則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A)僅能駁回訴願人之訴願
(B)僅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
(C)駁回訴願人之訴願,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D)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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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211), C(1118), D(2801), E(1) #158999
統計: A(139), B(211), C(1118), D(2801), E(1) #158999
詳解 (共 8 筆)
#145227
訴願法
※第 80 條 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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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018
訴願
程序不合→不受理
實體不合→駁回 ex: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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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02
不受理決定時,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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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123
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已逾期,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則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A)僅能駁回訴願人之訴願
(B)僅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
(C)駁回訴願人之訴願,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D)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第 80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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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032
「程序不合,實體不究」
程序不合法,為不受理之決定
實體無理由,以決定駁回
*補充(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
程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實體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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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372
(A)僅能駁回訴願人之訴願(X;實體没理由)
(B)僅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X;程序有問題)
(C)駁回訴願人之訴願,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X)
(D)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O)
訴願法 第 80 條 (不得撤銷或變更不受理決定之訴願之情形)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B)僅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X;程序有問題)
(C)駁回訴願人之訴願,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X)
(D)不受理訴願人之訴願,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O)
訴願法 第 80 條 (不得撤銷或變更不受理決定之訴願之情形)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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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707
駁回與不受理怎麼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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