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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屬於合法之送達?
(A)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B)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時,向其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C)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來探訪應受送達人之親戚
(D)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臨時打掃之清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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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362), C(66), D(24), E(0) #159007
統計: A(685), B(362), C(66), D(24), E(0) #159007
詳解 (共 5 筆)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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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88
B-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CD-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CD-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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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94
第 69 條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
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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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06
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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