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信賴保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益人以外之第三人以詐欺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受益人之信賴皆不值得保護
(B)關於信賴保護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受益人雖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但因行政機關負有職權調查之義務,故受益人之信賴仍值得保護
(D)受益人因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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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3311), C(592), D(397), E(1) #159010

詳解 (共 9 筆)

#210379
D-受益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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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51
可以做參考一下:
訴願法第八○條第二項及行程法一一九條,下列情形不值得保護:
A.當事人基於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而獲得行政處分。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或不完全之陳述而獲得行政處分。
C.若當事人已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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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10
行政程序法 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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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558
A選項應改為 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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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862
關於補償之爭議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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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084
C --> 1. 重要事項一定要正確且完全陳述  2. 行政程序法中沒有條文內同時出現"調查&信賴"這兩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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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92
A-第三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CD-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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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81
(A) 第三人哪來信賴利益可言  樓上說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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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269
為何B選項所謂的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 為何不先訴願, 而卻要求直接行政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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