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屬於合法之送達?
(A)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B)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時,向其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C)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來探訪應受送達人之親戚
(D)送達人於應送達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臨時打掃之清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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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4), B(887), C(157), D(49), E(0) #148831
統計: A(1704), B(887), C(157), D(49), E(0) #148831
詳解 (共 7 筆)
#419564
第 69 條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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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939
第 69 條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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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57
能幫忙解釋一下69條嗎?
不懂它的意思...為何沒陳明法定人,可以向無行為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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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740
是因為 行政機關 不知道 他是無行為能力人..所以可以 送逹給 無行為能力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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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66
請阿摩把題目的選項整理一下如下:
(A)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B)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時,向其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C)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來探訪應受送達人之親戚
(B)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時,向其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C)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來探訪應受送達人之親戚
(D)送達人於應送達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臨時打掃之清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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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786
送給無行為能力人,真的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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