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服尚未確定之訴願決定,其救濟方法為何?
(A)提起再訴願
(B)依訴願法規定提起再審
(C)提起行政訴訟
(D)依法聲請重新審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0), B(827), C(2886), D(375), E(0) #159000

詳解 (共 10 筆)

#327685
不確定(行政訴訟)   ;  確定(再審)
178
7
#2380749

破題~ 法條融會貫通


訴願法

第 85 條  (訴願人之訴願書)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由本條可知,訴願人要把訴願書交給訴願機關 在期限內做成訴願決定


第89條 (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書)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

~由本條可知,行政機關的訴願決定需做成決定書,正本還要送達訴願人


第 90 條  (未確定訴願決定之行政訴訟)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裡的不服決定,就是訴願人了,此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97條  (確定訴願決定之再審)

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這裡出現所謂的確定訴願決定,也就是訴願人沒有依照第90條2個月內提起訴訟的話;還有一個救濟管道,就是再審。

那麼由此可知,訴願決定書在2個月內是屬於尚未確定的訴願決定。


類似觀念比較如下~

判決 vs  判決確定 

行政訴訟法   第 212 條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

定。


-------------------------------------

參考資料

http://www.legalaffairs.gov.taipei/ct.asp?xItem=61418593&ctNode=55879&mp=120034

52
0
#296356
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45
0
#521011
picture
Boyce Shen 高三下 (2011/08/14 21:43):6
所謂不服尚未確定的訴願決定,應該是指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兩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反之,所謂的確定之訴願決定,意指送達後兩個月沒有提訴訟,因而告確定。
35
2
#1462009

某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遭警查獲涉嫌賭博,並移送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而告確定。之後該賭博案因罪證不足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試問某甲可循何種法律管道請求撤銷或廢止該罰鍰處分 
(A)
提起訴願法上之再審
(B)
提起行政訴訟法上之再審 
(C)
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D)
提起行政訴訟法上之重新審理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98 年 - 098原民三等 ─行政法#4720

答案:C甲沒有提訴願跟行政訴訟,不能提訴願跟行政訴訟的再審

行政程序重開→前提是,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訴願再審→是對「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提請再審

訴訟再審→對「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128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32
0
#1490203

回10樓,

民訴:未確定時→上訴

            已確定時→再審之訴、第三人撤銷訴訟


刑訴:未確定時→上訴

            已確定時→聲請再審、非常上訴(限於檢察總長)


另外,前面也有提到訴願和行政訴訟的救濟也不一樣(畢竟本身不是同樣程序),請注意。




25
0
#771163
樓上大大,沒有請願哦!請願和訴願是不一樣的東西,前者是希望政府做一些對他或對大眾有利的事,後者是想把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掉
正常是:訴願→行政訴訟

再審是訴願和行政訴訟在「確定」的訴願決定或訴訟判決發生一些可以改變確定內容時,請他們再審一次
重新審理是那確定判決會影響到第三人,那個第三人可以請求重新審判一次。
23
0
#714622

訴願法90(附記不服決定之處理)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2
1
#1374143
確定的訴願決定:

訴願法第97條(得聲請再審之情形)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5
0
#1209094
原來如此。
其實4F有解釋「確定」的訴願決定啦,就像審判「定讞」一樣的意思,沒有特殊理由(ex.新事證 or 適用之法條有誤)就無法推翻的才算「確定」。
所以既然還有提出不服的手段(ex.行政訴訟),就是未確定囉。

以上是吸收各樓資料後的個人見解。
4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47749
未解鎖
本題關鍵在於不服訴願決定 對於前述情形...
(共 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