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 投保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A)知悉十日內
(B)知悉一個月內
(C)即時
(D) 不必 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 B(2), C(103), D(1), E(0) #1923718

詳解 (共 1 筆)

#6242243
保險法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ㅤㅤ
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ㅤㅤ
ㅤㅤ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 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 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 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 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 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 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 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 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 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 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ㅤㅤ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11 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 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