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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為行政訴訟撤銷之訴之被告?
(A)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B)撤銷原處分時之撤銷機關
(C)變更原處分時之變更機關
(D)訴願逾期未為決定時之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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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 B(525), C(521), D(2875), E(1) #159003
統計: A(394), B(525), C(521), D(2875), E(1) #159003
詳解 (共 9 筆)
#732793
訴願逾期未為決定 提起課以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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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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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950
你好 錯在法條沒有喔^^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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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130
覺得依行訴第四條就解決了@@題目是指撤銷訴訟之被告,因撤銷訴訟需經訴願程序,故行訴24條已滿足.依題目D"訴願逾期未決定"所示,非行訴第4條的"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才可提撤銷訴訟!也就是不是訴願逾期就可提,而是得逾3個月才能提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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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595
名 稱 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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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422
請問 所以如果和訴願法做連結
被告其實就是行政處分的上級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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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584
補充: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被告一定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能提反訴,因為人民不會作出行政處分,所以人民一定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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